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 黃騰慶
方革 中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692、8435號)、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10603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70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 方革中 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甲○○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方革中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起訴書附表一、二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物品均沒收。
黃騰慶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及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方革中、黃騰慶於行為時均已成年;另被告方革中所為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十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違反著作權及商標法之犯行,亦係其受僱於被告甲○○時所為,被告甲○○與被告方革中就此部分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且被告甲○○、方革中二人上開犯行與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之犯行,乃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反覆從事,未曾間斷,是其二人此等販賣、散布之行為,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散布之舉措,仍應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評價之,本院自得一併審理,應予補充及更正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起訴書附表一、二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而雖著作權法及商標法均有沒收之規定,然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因有想像競合關係而從一重之著作權法處斷,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四至六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七、八所示之硬碟、電腦主機及空白光碟等物,均難認與本件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棉套│60個││├──┼────────┼────┼─────┤│2│盜版遊戲光碟目錄│19本││├──┼────────┼────┼─────┤│3│紙袋│25個││├──┼────────┼────┼─────┤│4│硬碟│2個││├──┼────────┼────┼─────┤│5│電腦主機│1台│含內建DVD│││││燒錄器3台│├──┼────────┼────┼─────┤│6│空白光碟│80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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