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6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6187號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泰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育燃 、蘇滿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台灣泰仕科技有限公司」與「台灣泰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一性,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 陳明 正確之發票日。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