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8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國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五頁關於法官「吳永輝」部分,應更正為「吳勇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第5頁法官吳永輝部分,明顯係誤載,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翁金緞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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