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已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被繼承人 謝東縉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足
資特定相對人(即謝東縉繼承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暨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建物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
送達回證在卷可查。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相對人不明,無
從通知其到庭調解,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