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林高
志榮即 高志榮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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