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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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029號債權人傑出家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志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孟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蘇志仁為傑出家庭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㈡補債務人吳孟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㈣請確認請求金額49,200元是否有誤。(因與聲請狀之請求
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積欠管理費金額3420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