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2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被告 楊秀鳳 上列被告因貪瀆等案件(92年度訴字第9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7,751,
495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及證據:均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秀鳳被訴貪瀆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伍逸康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