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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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84號再審原告 何成健 再審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再審被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陳永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事件,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就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第一審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請求廢棄系爭確定判決,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30,000元,揆諸前引規定,應按第一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47,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宗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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