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8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881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尤智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肆萬零柒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玖仟玖
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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