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87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877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伍萬伍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同上日期起第一個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新台幣
叁佰元,第三個月起每月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