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攤還,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週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其於借款後至95年9月2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123,027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約金。
(二)其於92年10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92年10月8日起至95年10月8日止循環動用,按週年利率14.25%固定計息。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其於95年11月10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78,821元及如自95年11月1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3,027元│無│無│95年9月27日起至│按週年利率20%計算。││1││││清償日止│││││││││├─┼─────────┼──────────┼──────┼──────────┼──────────────┤││78,821元│95年11月11日起至│百分之14.25│95年12月1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