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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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6年9月26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2,237元正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85,000元,約定自93年2月27日起至97年3月6日止分期清償。詎料債務人繳納至96年2月15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93,039元迄未清償,依法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於93年7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93年7月7日起至96年7月7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20%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按附表編號3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於96年5月29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93,441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應負清償責任。又債權人依據借據申請約定書第一項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債權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日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237元│96年9月27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93,039元│無│無│無│無││2│││││││││││││├─┼─────────┼──────────┼──────┼──────────┼──────────────┤││93,441元│96年5月30日起至│百分之20│96年6月30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