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6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96年6月12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99年11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96年6月12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3日以法矯字第0999046705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3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2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581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