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被告 王銘德 (即 王均沛 之承受訴訟人)
王銘莉 (即王均沛之承受訴訟人) 王銘華 (即王均沛之承受訴訟人) 王銘桂 (即王均沛之承受訴訟人) 王銘月 (即王均沛之承受訴訟人) 賴世聰 楊仲賢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7號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102年5月13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7號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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