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上訴人 王銘月 (即 王均沛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72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