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42號聲請人 謝耀宏 相對人 蔡佳宏 相對人 蔡金寊 相對人 蔡佩玲 相對人 蔡文瑀 相對人 蔡溫玉秀 相對人 蔡子建 相對人 蔡成 相對人 蔡子豪 相對人 蔡薽瑩 債務人 蔡進忠 相對人 蔡雅婷 相對人 林水治 相對人 蔡余金珠 相對人 蔡惠春 相對人 蔡淑芬 相對人 張蔡素 相對人 莊昌龍 相對人 莊惠珍 債務人 楊鴻旌 相對人 蔡麗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佳宏、蔡金寊、蔡佩玲、蔡文瑀、蔡溫玉秀、蔡子建、蔡成、蔡子豪、蔡薽瑩、蔡進忠、蔡雅婷、林水治、蔡余金珠、蔡惠春、蔡淑芬、張蔡素、莊昌龍、莊惠珍、楊鴻旌、蔡麗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佳宏、蔡金寊、蔡佩玲、蔡文瑀、蔡溫玉秀、蔡子建、蔡成、蔡子豪、蔡薽瑩、蔡進忠、蔡雅婷、林水治、蔡余金珠、蔡惠春、蔡淑芬、張蔡素、莊昌龍、莊惠珍、楊鴻旌、蔡麗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蔡萬壽 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蔡萬壽之繼承系統表。
四、提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五、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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