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863號聲請人 林金倉 相對人 林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48張,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寄存於轄區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