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9號原告 吳松榮 被告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直營服務中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