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8號聲請人 吳運火 相對人 林定承
湯富盛 潘子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13,6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