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 徐石妹 被告 徐煥俊
曾庚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9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