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2年度苗小字第23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告 詹茸仲 即 詹立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