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8號聲請人 蘇賴來妹 相對人 賴劉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5,000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苗栗縣○○鎮○○段○○○○號、411-1土地面積共25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300元=1,0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