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東小字第37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三十一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以上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
為限。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彭添財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