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2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
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