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0一號
原告丁○○原告壬○○原告己○○原告癸○原告戊○○原告辛○○原告庚○○原告丙○○原告甲○○原告乙○○右十人共同右原告與子○○○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