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簡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森禈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字第16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森禈犯賭博罪,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爰審
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後之態度良好並坦承犯行、
犯罪行為對於國家公權力威信所生之損害及被告智識程度與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附錄: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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