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黃若涵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1月1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730111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若涵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若涵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11月21日3時51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號4樓之2。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不服警方勸導,以「你太靠北
了」、「我現在是罵你靠北」、「雞巴座」等顯然不當之言
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
000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
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訊據被移送人固不否
認有於上開時地表示前揭言詞,惟辯稱這些話語均是其無意
識講出來之口頭禪,講「靠北」的意思是叫警察閉嘴,「雞
巴座」則沒有任何用意及想法云云。惟依現場蒐證照片所示
,被移送人說話時直視員警,表情不悅,直言「你太靠北了
」、「我現在是罵你靠北」、「雞巴座」等不雅字眼,明顯
係基於不滿情緒而針對該名員警所說,要非所謂口頭禪或無
意義之字句,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為採。是以,被移送
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堪予認定,應
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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