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田禮嘉 律師被告丙○○住南投
甲○○住南投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B書記官梁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