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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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全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45號聲請人 余明滄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就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2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惟查相對人業就該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於民國108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並由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943號案件審理中,有本院案件索引卡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