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全聲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五五八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翎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鐘珩 相對人即債權人 劉禹廷劉日 工程行右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三七六三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工程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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