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訴字第20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0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基祥律師
岳珍律師 王東山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一一號、第一一九三九號、第一三四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死亡,此有除戶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各一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