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全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四二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右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借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八十五年全字第四○四六號)後,相對人即債權人業已提起訴訟,並經本院民事庭以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九四三號判決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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