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沙小字第1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吳悅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