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郭譯
       謝智翔
       王裕程
被   告  翁豐益
       翁明麗
       翁明雪
       翁林数月
       翁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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