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郭譯
謝智翔
王裕程
被 告 翁豐益
翁明麗
翁明雪
翁林数月
翁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