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一六號
被告甲○○具保人 林國良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國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五千元,由具保人林國良繳交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且拘提未獲,顯已逃匿,自應將上開具保人繳交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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