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若語彭雅鈺彭霈溱 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所提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5,436元、履行期間6年、清償成數8.32%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略為:⑴債務人清償債務成數8.32%過低,顯未盡最大能力清償,應再提高還款金額。⑵子女基本生活費應參酌107年每人免稅額85,000元計算,每月基本生活費應為7,333元,並與配偶共同負擔。⑶更生方案中應對債務人於清償期間為生活程度一定限制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任職於安新飲食店,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債務人所提員工職務證明書及薪資袋影本在卷足憑。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下列情事,可認其提出之更生條件已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一)債務人現於便當店打工,中午擔任Ubereats外送員,每月便當店收入約11,000元、Ubereats收入約8,000元,另每月尚領有育兒津貼4,000元、低收入戶補助6,115元、兒少補助2,695元,是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加計社會補助約為31,810元(計算式:11,000+8,000+4,000+6,115+2,695)。另債務人名下尚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乙筆,解約金為103,577元乙情,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6日函在卷為憑,故債務人就此部分每月應增加還款1,439元(103,577÷72=1,43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外,依債務人所述,其名下並無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
(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為電費、瓦斯費及電信費3,010元、租金200元(房子部分佔到國有土地之賠償費)、兩名子女扶養費11,500元(包含小兒子奶粉、尿布費及大兒子安親班費用)、母親扶養費3,500元、伙食費9,000元,總計27,210元等情,已為原開始更生之裁定所認可,本院審酌債務人上述支出,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勘予認定。
(三)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承上所述,債務人每月收入31,810元,扣除每月支出27,210元後,餘額為4,600元,另因其名下財產具有清算價值,每月應增加還款1,439元,已如前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每期(月)清償5,436元,已逾上開金額之十分之九【(4,600+1,439)×0.9=5,435.1】,依法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之相當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