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34號上訴人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奕泉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被上訴人 呂泰興
蔡賀名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昇達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2月1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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