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32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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