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勇銓
陸秀美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陳勁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蘇勇銓、陸秀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