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9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靜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1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靜儀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謝靜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2年4月6日19時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路
○○○號之「小三美日公司」內,趁店員 張庭瑄 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2之香水、冷敷劑等物品,總市價約新台幣(下同)1,559元,得手後,隱匿在手提包內,未經結帳即步行離開現場。
㈡於102年4月6日19時30分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路
○○○號之「寶雅生活館」內,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3至29之隱形襪等27件物品,總市價約3,538元,得手後,隱匿在手提包內,未經結帳步出收銀台時,為早已察覺形跡可疑之保全人員 楊志源 攔阻並報警處理,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9之物品(均已發還被害人)。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靜儀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庭瑄、楊志源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及監視器畫面列印及現場照片共12張等存卷可參,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中簡字第295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卻仍無視他人財產權利,竊取他人財物,法治觀念淡薄,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將所竊得之物返還被害人,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1│維多利亞的秘密香水│1瓶│├──┼─────────┼─────────┤│2│保濕冷敷劑│1瓶│├──┼─────────┼─────────┤│3│素色止滑隱形襪│1雙│├──┼─────────┼─────────┤│4│緹花止滑隱形襪│1雙│├──┼─────────┼─────────┤│5│素色船型襪│1雙│├──┼─────────┼─────────┤│6│緹花隱形襪│1雙│├──┼─────────┼─────────┤│7│面膜調理刮刀│1組│├──┼─────────┼─────────┤│8│曼秀雷敦軟膏12g│1個│├──┼─────────┼─────────┤│9│動物造型迷你手巾│1個│├──┼─────────┼─────────┤│10│ 施華蔻絲蕾 俏娃光燦│1瓶│││順滑露││├──┼─────────┼─────────┤│11│evian噴霧礦泉水│1瓶│├──┼─────────┼─────────┤│12│巴黎春天透氣豬鬃夾│1支│││板梳││├──┼─────────┼─────────┤│13│椿油奈米鋅捲髮梳│1支│├──┼─────────┼─────────┤│14│廣源良綠茶噴霧水│1瓶│├──┼─────────┼─────────┤│15│萊雅水清新抗油光冰│1罐│││感保濕凝露││├──┼─────────┼─────────┤│16│假睫毛殘膠化妝刷具│1瓶│││專用乾洗清潔液││├──┼─────────┼─────────┤│17│防水袋(小)│1個│├──┼─────────┼─────────┤│18│曼秀雷敦軟膏15g│1罐│├──┼─────────┼─────────┤│19│素色船型襪(黑)│1雙│├──┼─────────┼─────────┤│20│24入棉線組│1盒│├──┼─────────┼─────────┤│21│ 帕瑪氏 有機橄欖脂護│1瓶│││髮潤髮乳││├──┼─────────┼─────────┤│22│2A肌Q水潤美白日霜│1瓶│├──┼─────────┼─────────┤│23│素色鐵扣O型束│1個│├──┼─────────┼─────────┤│24│素色鐵扣O型束│1個│├──┼─────────┼─────────┤│25│ 蜜妮 抗痘保濕洗顏慕│1罐│││絲││├──┼─────────┼─────────┤│26│假睫毛膠化妝刷具專│1瓶│││用乾洗清潔液││├──┼─────────┼─────────┤│27│條紋毛絨手機袋(黑│1個│││)││├──┼─────────┼─────────┤│28│三折UV晴雨傘│1支│├──┼─────────┼─────────┤│29│MOTO白嫩圓海綿3入│1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