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戊○○
己○○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乙○○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被告丙○○住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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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台北市○○區○○○路○段○○號1樓上一人之法定代表人丁○○住同上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過失致死案件(97年度交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97年度交附民第26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林恒祺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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