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告乙○○○
丙○○甲○○原告與被告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不動產設定之最高限額擔保為準(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317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核為新台幣(下同)15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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