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裁定更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2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記載之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均由「Z000000000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茲有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考,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均將之誤載為「Z000000000號」,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