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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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3下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淨重合計壹點壹 陸玖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員警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晚間7時50分許,在南投縣○○鎮○○路○○○號,查扣供被告甲○○(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施用之粉末包2小包,經查該2包粉末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1.1695公克),係違禁物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自承明確,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本院經核前開偵查案件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意旨,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