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鐘婉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慈惠 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9年1月22日108年度鳳簡字第557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78,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