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上訴人甲○○
丁○○ 許文安 游錦富 郭 游錦華 同 游錦修 同 陳游壽美 同右 游壽瑛 同 游壽碧 同 游金豐 郭被上訴人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斌濟 律師
阮禎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游金豐為上訴人 游錦清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游錦清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五號判決送達前之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死亡,茲據其繼承人游金豐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曾煌圳法官梁松雄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