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聲請法官廻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法官廻避,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曾煌圳法官梁松雄法官陳國禎法官袁再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