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52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柒拾肆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謂:㈠被告分別於民國90年6月11日、90年12月13日、91年3月12日、92年4月16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並約定被告應就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且於領用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其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被告迄94年5月4日結算日止共積欠之本金共208,226元,而自翌日起至同年6月7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共13,196元(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㈡被告於91年7月24日以代償卡代付其所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而該代償部分利息及費用之計算,係以代償後前24個月內按月計收代償餘額1.1%計算之手續費,上述期間期滿後,則按週年利率19.7%計收利息。被告迄94年5月4日結算日止共積欠之本金4394,951元,而自翌日起至同年6月7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共2,776元(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㈢被告復分別於92年6月10日、93年6月29日、94年1月19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各新臺幣(下同)10萬元、21萬元、21萬元,並約定按週年利率18.5%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本息,分60期清償,且併入其所使用之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交。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依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且被告倘為延遲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其信用卡之權利時,除喪失期間利益外,視同全部到期。被告迄94年5月4日結算日止,上開三筆簡易通信借款各積欠之本金依序各為80,796元、203,968元、21萬元,而該三筆借借款自94年5月5日起至同年6月7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各為4,698元、13,340元、10,767元(詳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㈣綜上所述,被告迄至94年6月7日止積欠原告信用卡帳款、代償金、簡易通信貸款之本金合計746,485元,利息共44,741元,合計791,226元尚未清償,且經屢催未為置理,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本件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等件為憑,經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田慧賢附表一:信用卡領用明細表┌──┬─────┬──┬────────┬────┐│編號│名稱種類│卡別│卡號│核卡日│├──┼─────┼──┼────────┼────┤│1│VISA│正卡│0000000000000000│90/06/11│├──┼─────┼──┼────────┼────┤│2│VISA│正卡│0000000000000000│90/12/13│├──┼─────┼──┼────────┼────┤│3│MASTER│正卡│0000000000000000│91/03/12│├──┼─────┼──┼────────┼────┤│4│MASTER│正卡│0000000000000000│91/04/16│├──┼─────┼──┼────────┼────┤│5│代償信用卡│正卡│0000000000000000│91/07/23│├──┼─────┼──┼────────┼────┤│6│信用卡簡易│正卡│0000000000000000│92/06/10│││通信貸款││││├──┼─────┼──┼────────┼────┤│7│信用卡簡易│正卡│0000000000000000│92/06/29│││通信貸款││││├──┼─────┼──┼────────┼────┤│8│信用卡簡易│正卡│0000000000000000│92/01/19│││通信貸款││││└──┴─────┴──┴────────┴────┘附表二:
┌──┬──────┬──────┬───┬────────┬─────┐│編號│債權種類│本金│年利率│自94年5月5日起至│總額││││(新台幣)││同年6月7日之利息││├──┼──────┼──────┼───┼────────┼─────┤│1│附表一編號1~│208,226元│19.7%│13,196元│221,422元│││4信用卡欠款│││││├──┼──────┼──────┼───┼────────┼─────┤│2│附表一編號5│4394,951元│19.7%│2,776元│46,271元│││信用卡欠款│││││├──┼──────┼──────┼───┼────────┼─────┤│3│附表一編號6│80,796元│19.7%│4,698元│85,494元│││信用卡欠款│││││├──┼──────┼──────┼───┼────────┼─────┤│4│附表一編號7│203,968元│19.7%│13,340元│217,272元│││信用卡欠款│││││├──┼──────┼──────┼───┼────────┼─────┤│5│附表一編號8│210,000元│19.7%│10,767元│220,667元│││信用卡欠款│││││├──┼──────┼──────┼───┼────────┼─────┤│合計││746,485元││44,741元│791,2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