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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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案件(本院96年度竹交簡字第5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方鴻愷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