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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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中華純淨水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訴之聲明中違約金部份尚有不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六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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